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執法活動,近日,公安部下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進一步規范現場調查、辦案期限、立案偵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以及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意見》強調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
《意見》指出,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對當事人被查獲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意見》明確,要做好辦案銜接,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要求加強執法辦案管理,進一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酒精測試、血樣提取和保管等重點環節的辦案標準和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網上辦案,加強網上監控和考核。
《意見》還要求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要保證民警人身安全,明確民警檢查動作和查處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民警受傷害案件。
醉駕入刑4個月酒后駕駛同比下降四成多
記者14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廣泛宣傳酒后駕駛的危害性和法律的制裁措施,依法嚴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法律的教育、警示和懲治作用明顯。
據統計,法律實施4個月來,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9.5萬起,較去年同期下降45.4%。其中,以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1.77萬起,較去年同期下降37.9%。全國因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較去年同期減少85人,下降26.9%。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