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準備階段,有關方面即建議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準確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駕行為在內的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于此前對此類行為僅是作為違法行為處理,并未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人民法院缺乏對這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對于法律適用中可能出現的疑難問題和量刑處罰標準難以準確把握,因此,關于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沒有與5月1日前后已頒布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出臺。
5月1日以后,許多地方法院向我院反映,亟須規范、統一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和處罰標準,以確保刑罰的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根據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于今年5月5日及時向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加強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指導。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轄區內按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的第一、二起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候選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將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下發全國法院參照適用,以統一和規范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據通知要求,陸續報來了相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將盡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總結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以指導性案例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印發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監督和指導,確保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最新規定得到準確、嚴肅執行。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