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修訂頒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原《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5號)同時廢止。
依法加強對地方國資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是國資委系統的一項法定職責。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原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5號的基礎上頒布實施《辦法》,是國資委貫徹落實“十二五”期間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機制要求,努力實現“國資監管上水平,國企發展上新臺階”目標的重要舉措。《辦法》分為總則、指導監督工作機制、指導監督工作事項、指導監督工作方式、附則等五章共二十六條。按照加強“指導、溝通、交流和服務”的總體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指導監督工作應當堅持的四項原則,并從三個方面充實完善了相關工作內容。
《辦法》強調,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應當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原則,落實國有資產監管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堅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原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本級政府的直屬特設機構,應當根據授權,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開展指導監督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出資人權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預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堅持政企分開、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完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機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堅持依法合規原則,加強分類指導,突出監督重點,增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從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新情況出發,《辦法》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充實完善了相關工作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指導監督工作機制,要求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指導監督職責,明確指導監督的分工領導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上下聯動、規范有序、全面覆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
二是細化指導和監督的具體事項,明確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地方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等事項進行指導,寓指導于服務之中,突出監督重點;
三是進一步完善指導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明確立法指導和具體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健全完善國資監管立法備案制度、國資監管法規政策實施督察制度、國資監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三項工作制度,增加了對專項監督方式的規定。
國務院國資委表示,將認真組織《辦法》的貫徹實施,指導各省級國資委制定實施辦法,切實加強上級國資委對下級國資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共同提升全國國資監管工作水平。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